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细节不清不可裁决

发表时间:2023-03-17 07:21:11 来源:人民法院报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原标题:细节不清不可裁决

唐朝大臣、小说家张鷟所著的《龙筋凤髓判》中,载有关于中书省官员王秀“涉嫌泄露机密罪”案的判文,虽然不是实际的判词,只是为了考试需要而写的“拟判”,但也足见作者律学功底深厚,同时也体现了判词的法律解释功能。

具体案情是:“中书舍人王秀漏泄机密断绞,秀不伏,款于掌事张会处传得语,秀合是从,会款所传是实,亦非大事,不伏科。”即中书舍人王秀因泄露机密被判处绞刑。王秀不服,供述机密是从掌事张会那里听来的,自己应该是从犯。张会则供称所传的虽然是真事,但也不是什么大事,所以不服判决。

判词如下,大体讲了三层意思:

一是身居朝廷中枢,理应慎言慎行注重保密。“……张会掌机右掖,务在便蕃。王秀负版中书,情惟密切。理宜克清克慎,慕金人以缄口,一德一心,仰星街而卷舌。温树之号,问且无言,恶木之阴,过而不息。”即中书省这个地方是国家政务的紧要之地,在此任职,为皇帝处理政务是极其光荣和神圣的。张会、王秀二人身为中书省的官员,负有重要的职责,应慎言慎行,保守国家机密。汉代的孔光常常去皇帝所居的长乐宫温室殿值班,回来后对兄弟和妻儿保守秘密,不提宫中的任何事情。有人问他皇宫中种的什么树木,他也不回答。凡君子都重视品行,连乘凉都不会选择恶木之荫。

二是列举两个典故,说明因泄露机密导致的后果相当严重。“岂得漏秦相之骑乘,故犯疏罗,盗魏将之兵符,自轻刑典”。这里有两个典故,一个是关于秦始皇的,据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载,“始皇帝幸梁山宫,从山上见丞相车骑众,弗善也。中人或告丞相,丞相后损车骑。始皇怒曰:‘此中人泄吾语。’案问莫服。当是时,诏捕诸时在旁者,皆杀之。自是后莫知行之所在”。即有一次秦始皇到了梁山宫,从山上望见丞相李斯的车骑侍从非常气派,心中不悦。有人便将这件事告知了丞相,丞相从此便减少了排场。秦始皇知道后大怒道:“这一定是宫中有人将我的话泄露了出去。”他拷问身边的人,没人承认,于是他便下令将当时在场的人全部杀掉了。从此以后再没有人知道皇帝的行踪。另一个典故是,魏公子无忌借魏王如姬之手,偷取魏王兵符,率军击退秦军救了赵国,尽管这对魏国、赵国效果都是好的,但窃取兵符是犯罪行为,是触犯国家法律的。因此,魏无忌多年滞留他乡不敢回国。用这两个典故,是强化王秀、张会位居高位,理应严守机密,遵守法律。

三是分析王秀、张会泄密行为的轻重,指出应依法予以惩处。“张会过言出口,驷马无追,王秀转泄于人,三章莫舍。若潜谋讨袭,理实不容,漏彼诸蕃,情更难恕,非密既非大事,法许准法勿论,待得指归,方可裁决”。即张会泄密已经无法追回,王秀向他人传播,同样有罪。如果泄露的是秘密讨伐这样的大事或是泄密给了他国,难以宽恕;如果不是机密,按照法律的规定就可不必治罪。但需要向上级请示,等待批准后才可以最后作出准确的裁决。

针对泄露机密,唐朝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。《唐律·职制律》规定:“诸漏泄大事应密者,绞。非大事应密者,徒一年半。漏泄于蕃国使者,加一等。仍以初传者为首,传至者为从。即转传大事者,杖八十;非大事者,勿论。”张鷟在分析本案时,指出了原判在法律适用上的错误,王秀仅是转传涉密于他人,应为从犯,且未查清其漏泄的机密是否属于“应密大事”,故判处绞刑实属不当。

张鷟此判能够辨析泄密者的“初传”“转传”“转传大事”与“转传非大事”一系列行为和法律概念,强调这些细节尚未核实,就匆忙下判必铸成错案。同时指出,身为朝廷要员,不应当泄密与外人,危害朝政与国家,这是本判的重点之所在。作者告诫那些身处重要岗位的人员,要严守秘密,绝不能逞一时口舌之快,更不能为一己私利故意泄密。

(作者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)(左连璧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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